传统,一个美好的童话?
写文章如讲故事,不管是经济学论文还是历史梳理,本质上无法在数学意义上“证成”什么。一个好的模型是一个好的故事,而一个好的故事,未尝就不是个好的模型。张五常在《经济解释》开头的告诫已经被用滥,但我仍然要在本文开头强调:
写文章-讲故事,永远是在特殊与一般的两级之间走钢丝,你不能百分百的确证,自己的故事是否因为过于强调一般性而沦为套套逻辑,或者因为过于特殊而缺乏解
释力。讲故事无法摆脱类比和隐喻,这既是造成误导与困扰的原因,亦是带来启示的源头,至于二者何者居多,则正体现了说书人的技巧与识见。
首先,我先呈现一个好的故事
这
个故事毫无疑问印证了秦晖的一个洞见:传统中国,官方行政权力之外“公共(集体)行动”,被排挤到相当狭隘的几个领域(如慈善、私学),并且不得不依托宗
社、寺庙势力。但是即便如此,行政权力仍然无孔不入,时刻准备“接管”之。在这个故事里说书人提到了一个很有趣的对比:东方式的行会与西方式的公会的区
别。在我看来这个解释是有吸引力的。早在唐代,各个主要城市的行会就已经“法团主义”化,亦即,被深深地植入行政国家的体系内。“行头”们的主要功能,首
先是,也主要是,满足官府的管理需要,协助征收商税。他们诚然不是“国有的”——不是官僚机器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西方中世纪具有自治地位的公会相比,无
疑地无比孱弱。行会-公会的人员组成与运作模式之别,度量了国家权力的运行范围与深度。至于说到城镇,中西的发展就更有趣了。从上面看,我们知道,长安
(北京)长期是帝国(天朝)的政治-经济中心,而不是经济-政治中心。长安是世界一流大城市,北京有世界一流的便宜地铁,主要是因为他们是政治中心。但西
方的最发达的城市,大多因为其经济职能。从下面看,自发倾向在西欧与中国都是存在的,我们不说典型的西欧自治城市,以及各种“新村”。从中国这边来看,自
南朝开始,地方上非官方的商业聚落——”草市“就已经渐次发展,从集市、到定居点,最终变成新的市镇,但是每当城镇稍成规模,官府便迅速的介入,把行政机
构的触角探入社会,进行县的设立与相应的役税的征发。而从赋税的角度来说,实际上,在中世纪中期,贵族经历了一个切实的租金固定的时期,而此时市民与“农
奴”在分成中的比例大大的上升了。这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唐代疯狂的商业税增长率可以印证这一点——原则上,以北朝传统论,商税根本不该开征。
上
文实际上引起了一个下文将要探讨到的有趣问题:当你在西方或者东方的传统中寻觅自由的影子的时候,是静态、孤立的分析例子,还是综合考虑样本的数量与时间
的流变?我们可以设想,给定观察的时间点,不难在盛唐时看到无官府管理的草市,也可以轻易在欧洲观察到汉萨城市的覆灭,那么这种对比的意义何在?这故事讲
的好么?记住这里的关键词:数量,以及流变
我不知道诸君在上文的叙述中是否发现我的叙述中没有论及的地方:各个时期-地点的情况未必是相
同的,甚至一定是不同的。汉唐时编户齐民的苛厉,可以套用于明清么?
“自然经济”的关东,能和分工相对成熟的江南对比么?我们知道,随着明清之际江南分工的发展,宗族势力有所勃兴,儒家们津津乐道的“自治”似乎也成了点儿
样子。用隋唐门阀最终解体,皇权高峰的情况来对比,似乎不公平。但是,假如把上文第一个故事和第二个故事结合在一起看,就会发现,无论唐代还是明清,行政
干预在广度上与深度上都未见退缩,而尽管我所引的例子以江南为主,江北的行政机器则只会更为发达而没有更衰弱的可能性。的确,士绅或许有所发展,但他们连
最后的保留地——慈善——都无法真正的自治,我们必须怀疑他们在地方公共政治以及国家层面的政治上能有所作为的可能性。这里我们面对一个可能的批评:明清
的宗族自治的前途,因为现代化的粗暴插入而终结,假以时日,他们本来是大可以出息的。
有位”著名“的传统粉丝就对我们上面的故事提出了质
疑,他讲了如下这么一个故事:@吴钩1975:
佛山,早在明清时已是繁华的工商巿镇。但许多人可能不知道,在明代天启之前,佛山并无一套行政机构,由市镇自治。而佛山最早的常设行政机构为天启年间设立
的嘉会堂,也是士绅创建、主持的民间自治组织。传统社会的自治能力,远超今日你我的想象。
我当时的回复是“呵呵”。回过头来想想,“呵呵”两个字内涵的“QNMLGB”的意味显示的还是太简单粗暴了,所以,我决定,一方面讲自己的故事,一方面,评判下他的故事。
先
回忆一下“皇权不下县”的神话是怎么回事。这里我要引用数卷残编阿姨的说法,那就是,把民国时代皇纲解纽的特殊情境下产生的特殊情况,套用在整个传统中
国,是很成问题的。秦晖通过对出土的魏晋竹简的研究揭示出即便是在门阀势力鼎盛时,国家的编户齐民仍没有放松,“宗族”势力无处觅踪。诚然,“正式”的权
力机构只在县一级便告结束。但是——这是个“语言游戏”——正式机构终止的地方,就是皇权终止的地方么?我们在这里再一次碰到了隐喻。西方的封建“自治”
可以通过司法权加以度量。大领主领有“高级司法权”——判处死刑的权利,并且封建法庭与教会法庭的权利也被逐渐的上收。不过我们在那里看到的是货真价实的
“自治”。可是中国的传统的乡村非正式制度要么无力制衡正式制度,要么根本就是正式制度的延伸。证据在于,若非如此,历代苛刻的税收和力役是根本没法执行
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反驳是可能的:明清之际,无疑有了新的发展,怎么能说传统就没希望呢?
从逻辑上的可能回答是:明清的地方宗族发展明显的不如魏晋,魏晋的国家控制力如此,无论明清。但是,仍然不能排除宗族的发展与国家共同成长,“良性互动”
的可能性。我们接下来不妨深入到故事本身的逻辑去探讨一番。
吴钩1975涉及的基本史实在《佛山地方权力机构研究》这篇论文中有所体现,
但我注意到几个有趣的地方。其一,佛山最早的保甲资料可追溯到洪武年间,建立了保甲和里正。
由乡老负责基层的国家职能的完成。这一时期的佛山在行政上并无太大特别之处。
第二,佛山的治权向乡绅转移,竟然是源于官军平乱,而佛山的24铺格局,最开始就是平乱的防区。第三,我注意到,也就是在平乱后不久(景泰二年),正式的
官府机构五斗口巡检司迁入佛山,而民间的北帝神祭祀,竟然也被收归国有。必须承认,不管是巡检司职能还是官祀的”国有性“,都是比较弱的,但是在佛山大发
展的一开始,官府的正式机构就介入了。而不必等到清代的文物四衙。第四,嘉事堂等等机构确实包办了一些“公共利益”可是,正如本文一开始提到的:集中在济
贫、办学 (官方督导下的)修理海防、城市治安方面。最为重要的正式司法权,仍然掌握在衙门手中。
好戏来了。故事有不同的说法,下面是我
的版本:对于西方自治城市来说,其拥有斗争得来的法权。对于封建主来说,其拥有契约保障的封建权利。自治城市与封建主之于王权、大贵族有更多的”正式权力
“分立的意味,这表明其在实际运行上更多的是对大权力拮抗而不是补充(斗争得来的权利),在意识形态上则有各种宪章与封建法律加以支撑。佛山的情况则刚好
相反。他填补的是正式职能的细缝,是捡漏,而不是成为和帝国与王权与大贵族的对立力量。这和我所前述的唐代的行会有类似之处。如果有人拿这种“行会”去说
什么自治,会让人笑掉大牙。
佛山为代表的“中国式”自治,只能在非正式制度下用功夫,而对于正式制度则毫无作为。基本的经济学常识是这样
讲的:合约的执行,越是靠近关系型就越为人格化,越为靠近正式执行就越为非人格化。而非人格化的契约执行效率是市场发展与分工深化的必要制度条件。佛山的
自治谈不上正式的司法权(当然,小事儿由乡里裁决,不运用正式制度与程序,这是事实,可是这有啥值得自豪的?原始人就这么解决问题),而西方的自治很大程
度上表现为正式制度的发展,表现为各种法庭(商人法庭、宗教法庭、普通法庭、城市法庭等等等等)的蓬勃发展。(这里不是在谈佛山,谈所谓皇权管不到的村
庄)宗族之“自治”,是家法,而招降纳叛、收纳流民,但问本事,不问出身的城镇,则是“公民法”。前者不是面向扩展秩序的,而后者才是。即便不从这个角度
来看,西方的自治体是真正的政治单元,但中国传统的则谈不上。这就是说,对于中国的“自治体”来说,永远处在“待接收”的地位,无基本的安全可言。当然,
随着政制的演进,“自治”在当下语境里有了不同的含义,再也不可能是原本的半独立意味。可是不管怎么说,现代自治是政治自治与法律的自治,而不是宗法自
治。前者的传统带来目下的自由宪政,后者的自治,其高端在于魏晋,然后不可避免的被皇权所打败。
我们退一百步来说,就算承认宗族自治“有
自由的萌芽”,可是吴钩也只能在经济最发达,历来贸易最繁盛,官府势力最小的广东去找那么一点点,数量上说不过去。而从演进的角度来看,基本可以认定佛山
的模式也是没有前途的。残羹冷炙耳,有什么未来可言?不去面对强权追求“法权”,免不了被接管的命运。
故事就讲到这里。是不是美化洋鬼子另说,但是我真没发现中国传统社会有什么“远超你我想象力的自治能力”。数卷阿姨说我祖国有无数的自由残骸,小白兔也说过保守主义者不去先验的假定哪个传统是更好的,他们仅仅指出在何种传统下,自由在不断的发展。我认为两者说的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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